醴陵法院公开宣判晏荧、吴剑英、杨金春等24人涉黑案
2023-07-10 10:03:5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惠明 | 作者:匡小珊 | 点击量:734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记者:伏志勇  通讯员:匡小珊)6月30日,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晏荧、吴剑英、杨金春等24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,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开设赌场罪、贩卖毒品罪、虚开发票罪等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晏荧有期徒刑二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。


审理查明
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晏荧组织、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于2004年3月,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,结构稳定,层级分明,分工明确,有明确的组织、领导者,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基本固定。其中被告人晏荧系组织、领导者,被告人吴剑英、杨金春、刘思系积极参加者,被告人张子巍、言庆等19人系一般参加者。

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,依托组织势力和恶名,使用暴力、“软暴力”,强占赌场、争强斗狠、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,或因为偶发矛盾,无事生非,以及“地下出警”、非法介入民间纠纷,长期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、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、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有枪支、开设赌场、高利转贷、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,造成2人重伤、5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,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。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称霸一方,致使多家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,造成重大恶劣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,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
责编:刘惠明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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